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 許旗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9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C-NO.000139│壹萬股│1│10000││││││││││├──┼───────────────┼──────────────┼────┼───┼────┼───┤│002│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C-NO.000141│壹萬股│1│10000││││││││││├──┼───────────────┼──────────────┼────┼───┼────┼───┤│003│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C-NO.000142│壹萬股│1│10000││││││││││├──┼───────────────┼──────────────┼────┼───┼────┼───┤│004│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C-NO.000143│壹萬股│1│10000││││││││││├──┼───────────────┼──────────────┼────┼───┼────┼───┤│005│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B-NO.000013│壹仟股│1│1000││││││││││├──┼───────────────┼──────────────┼────┼───┼────┼───┤│006│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B-NO.000014│壹仟股│1│1000││││││││││├──┼───────────────┼──────────────┼────┼───┼────┼───┤│007│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NO.000031│壹佰股│1│100││││││││││├──┼───────────────┼──────────────┼────┼───┼────┼───┤│008│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NO.000032│壹佰股│1│100││││││││││├──┼───────────────┼──────────────┼────┼───┼────┼───┤│009│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NO.000033│壹佰股│1│100││││││││││├──┼───────────────┼──────────────┼────┼───┼────┼───┤│010│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NO.000034│壹佰股│1│100││││││││││├──┼───────────────┼──────────────┼────┼───┼────┼───┤│011│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A-NO.000035│壹佰股│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