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167號
聲請人 姚孟忠
相對人 余宗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下午2時36分到場調解,此外亦通知聲請人到,上開書狀已分別於111年4月18日、14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及聲請人住居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惟嗣111年5月10日兩造均未到場調解,意未提出任何表示因故請假之書狀,足認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是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