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4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宏大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ꆼ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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