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旺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3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99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川圓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基隆│98年12月31日│53,030元│BA0000000│││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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