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3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進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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