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申○○訴訟代理人 陳德能 被告辛○○
丙○○壬○○丁○○辰○○子○○巳○○己○○癸○○寅○○
乙○卯○○庚○○甲○○戊○○丑○○未○○午○○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蘇美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