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犯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槍械非造│有二罰五││苗│5│台│││台│││苗7││砲管法手│期年 金萬 ││栗│6│中│上3││中│上3││栗執2││彈制持槍│徒台元│9│地│偵0│高│1│5│高│1│6│地8││藥條有│刑幣││檢│4│分│訴6││分│訴6││檢││刀例改│││署││院│││院││││├────┼────┼────┼─┼───┼─┼───┼────┼─┼───┼────┼───┤│槍械非造│有一罰三││苗│0│台│8││台│8││苗1││砲管法手│期年金萬││栗│0│中│上5││中│上5││栗執0││彈制持槍│徒二台元│5│地│偵2│高│7││高│7│1│地3││藥條有│刑月幣││檢│2│分│訴1││分│訴1││檢││刀例改│││署││院│││院││││├────┴────┴────┴─┴───┴─┴───┴────┴─┴───┴────┴───┤│受刑人現於苗栗分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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