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380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綠的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智生 主任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本人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市○區○○○路○○號「綠的世界住台
中市○區○○○路○○號」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
大廈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12樓之1之區分所有
權人,積欠原告自民國96年6月起至97年7月止之管理費新台
幣(下同)40390元、汽機車位清潔費14000元、公共積金
4200元,合計58590元。屢向被告催繳,未獲置理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記錄、住戶
手冊、社區住戶規約、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表等各一件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之收費標準
,繳納96年6月至97年7月之管理費等合計5859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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