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張崇益
被 告 李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