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志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沈宗興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