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8、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而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25日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8、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在卷,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就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檢驗結果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所在卷頁1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毛重8.0686公克、淨重7.3882公克,取用共0.003公克檢驗,合計驗餘淨重7.3852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字第2255號)(110毒偵6440卷第119、118頁)2毒品分裝夾鏈袋2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字第8437號)(110毒偵6440卷第111頁)3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字第8437號)(110毒偵6440卷第111頁)4電子磅秤1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字第8437號)(110毒偵6440卷第111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