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23號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訴訟代理人 劉亞津
被告 光風濬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黃瑞鑾
被告 高端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沈泰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