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

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理人 蔡鎔伊

債務人 曾一桀

許瑞美

王鈞慧

一、債務人曾一桀、許瑞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7,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一桀、王鈞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7,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前開一、二項所命之給付,若有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曾一桀、許瑞美、王鈞慧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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