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正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107年度執助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正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正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499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107年3月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年7月7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於
107年5月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60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
107年6月21日確定。受刑人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緩刑撤銷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該案並於107年3月6日確定。惟受刑人於前開緩刑前之106年7月7日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復於10
7年6月2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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