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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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余佩倩 住○○市○○區○○○路0號00樓之00居屏東縣○○市○○路000號原告與被告 林娃秀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4,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