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郭又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國孝李定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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