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林惠珍 被告 游士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