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程昱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12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程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程昱與潘 宜靖 透過網路認識交往,張程昱因認遭 潘宜靖 欺騙感情,乃心生不滿,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經個人同意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亦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業經衛生福利部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公告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而不得任意散布任何不實疫情,竟仍意圖損害潘宜靖之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散布不實疫情及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109年1月15日起至同年3月27日止,陸續以網際網路連線進入臉書社群網站,登入由其各別申請顯示名稱為「潘宜靖」、「張程昱」、「 潘沅琪 」、「 陳冠穎 」、「 張誠實 」、「 陳夢靚 」等人之臉書帳號後,於附表所示各該時間,在基隆某醫院及某麥當勞內,陸續於臉書上張貼內容略為:潘宜靖偷吃客兄張程昱、愛被人幹、可以被無套內射、潘宜靖是妓女、北港香爐眾人幹、潘宜靖是破麻、潘宜靖與張程昱有生一雜種、潘宜靖有武漢肺炎到處走等妨害潘宜靖名譽之貼文;另張貼內容為「 冷北 用這條命跟你潘宜靖配,不爽都來啦!幹」、「我會繼續毀了潘宜靖這給了我不離婚人妻」、「繼續毀滅潘宜靖」等恐嚇內容之貼文,並同時張貼含有潘宜靖照片、電話、地址及臉書帳號資訊截圖(詳細貼文內容均如附表所示),將潘宜靖之個人資料予以公開,以此方式不法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潘宜靖並貶損潘宜靖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造成潘宜靖心生畏懼,亦因散播不實疫情資訊而造成社會恐慌。
二、案經潘宜靖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程昱所涉犯者,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在卷(他字卷第129至131頁、155至159頁,本院卷第101頁、110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潘宜靖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他字卷第133至135頁),復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內容之臉書截圖、被告自行申請之臉書帳號截圖照片(他字卷第9至65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13至35、37、39至41、43至53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附表編號1至11、13至53各次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就附表編號12、16、38、42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附表編號1
6、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就附表編號32、45所為,均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35、37、39至41、43至53所示各次犯行,均係於密切之時、地為之,且均係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而為評價,可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一罪;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53所示各次犯行,同理亦是基於同一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單一犯意而為,亦僅論接續一罪;如附表編號12、16、
38、42所示各次犯行,同理亦是基於同一恐嚇告訴人之單一犯意而為,亦僅論接續一罪;就附表編號16、36所示各次犯行,同理亦是基於同一侮辱告訴人之犯意,以不雅字眼謾罵告訴人,僅論接續一罪;就附表編號32、45所示各次犯行,同理亦是基於同一散布不實疫情訊息之犯意而為,僅論接續一罪。
㈢、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因係不滿遭告訴人欺騙感情而陸續於臉書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各該侮辱告訴人人格、貶損告訴人名譽或恐嚇告訴人之文字內容,及張貼告訴人照片、個人資料並散布不實疫情訊息,行為時間集中於109年1月15日至同年3月27日,內容重複性高,各行為於時間與空間上有所重疊,可認具有局部同一性,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㈣、被告前因恐嚇取財得利、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8年4月1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不到1年之短時間內再犯本案,且前案所涉與本案所犯罪質部分相同,依其本案犯罪情節,尚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網路認識進而交往,惟被告因不滿遭告訴人欺騙感情,竟心生不滿而以多個帳號在臉書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各該詆毀告訴人名譽及揭露告訴人個人資料之訊息內容,嚴重侵害告訴人名譽、隱私,且其同時出言恐嚇告訴人、散布不實疫情訊息,製造社會大眾恐慌,可見其情緒自我管控能力與法治觀念均屬薄弱;惟念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且已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達成無條件和解,經告訴人表示撤回告訴(按被告所涉公然侮辱及妨害名譽罪部分,雖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撤回,自不生撤回效力,而被告其餘所涉罪名則均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均不得撤回告訴),告訴人並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95頁公務電話紀錄);被告曾有違反電信法、商標法、竊盜、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恐嚇取財得利等犯罪前科之素行;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雙親離異,其與母親同住,目前從事臨時工,日薪新臺幣1100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起訴雖就被告本案犯行具體求刑有期徒刑2年,惟本院審酌前揭各情,因認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已可收懲戒之效且與被告之罪責相當,檢察官上開求刑稍嫌過重,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偵查起訴,檢察官鄭聆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日期(均民國109年)臉書名稱發文內容證據出處涉犯法條1不詳1/15潘宜靖我是潘宜靖本人我被我的客兄老公張程昱幹到已經懷孕了,我讓我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台南市○○區○○里○○00號我娘家,我住嘉義縣○○鄉○○村○○街000巷00號(張貼潘宜靖大頭照);我是潘宜靖本人我在這承認我讓我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真的真事我承認我在後龍賓館跟張程昱做愛發生關係真的。金龍賓館房號205。(張貼陳冠穎照片)偵一卷第9頁中圖偵一卷第9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1/22陳冠穎我是陳冠穎,旁邊我老婆潘宜靖偷吃跟被客兄幹過,讓我戴綠帽。(張貼潘宜靖與陳冠穎合照)偵一卷第9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3不詳潘宜靖我潘宜靖本人在這承認我跟張程昱有發生關係第一次見面就在賓館做愛加合照。我承認讓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當烏龜。我本人真的懷孕了。十幾年來我沒避孕陳冠穎還是不能讓我懷孕。(張貼潘宜靖大頭照)偵一卷第11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1/16張誠實潘宜靖跟我發生關係事實改變不了被我幹過人妻偷情事實被叛自己老公陳冠穎還有臉不離婚,一切都在隱瞞自己老公陳冠穎,真悲哀,我就是跟潘宜靖在後龍金龍賓館做愛完合照,騙自己老公說合成。在205號房幹過潘宜靖。真的事實喔!(張貼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潘宜靖與陳冠穎合照、金龍大旅社相片)偵一卷第11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52/5潘宜靖我爸是 潘添隆 我是她女兒潘宜靖我真的偷客兄跟客兄去賓館開房間後龍金龍賓館房號205登記名潘宜靖。(張貼潘宜靖大頭照、潘添隆臉書資訊)偵一卷第13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6不詳張程昱我張程昱跟潘宜靖發生關係做愛無套幹無套內射潘宜靖還幫我吹吹吹吹吹。我幫潘宜靖摸乳頭陰蒂潘宜靖還做上面,摸過,幹過看光,體味真的好香。(張貼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偵一卷第13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7不詳潘宜靖我是陳冠穎老婆人妻,我愛被張程昱幹,我是潘宜靖我跟張程昱真的有發生性關係了。台南市○○區○○里○○00號(張貼潘宜靖大頭照、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偵一卷第15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82/14潘宜靖我潘宜靖跟客兄去到白沙屯海邊約會我主動吻我的客兄然後約會完去賓館做愛,邊做愛變接吻,我潘宜靖還幫客兄種草莓。(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17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9不詳陳夢靚我是潘宜靖人妻到處偷情偷客兄,我是妓女愛被人幹愛被人上,我永遠不會生小孩人妻可以讓人無套幹無套內射。潘宜靖張程昱偷情實錄大公開。(張貼潘宜靖照片、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偵一卷第17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102/19張程昱我張程昱就是在賓館幹過人妻潘宜靖啦!不爽唷攏來啦!幹冷北活膩了,陳冠穎正港龜兒子。(張貼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潘宜靖照片、金龍大旅社相片)偵一卷第19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112/21張程昱我是潘宜靖本人我跟張程昱賴視訊脫光光又做愛一次了做到睡著,因為我自衛讓張程昱看我胸部,摸陰蒂.l。這就是我潘宜靖。(潘宜靖與張程昱視訊截圖)偵一卷第21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122/21張程 昱冷北 用這條命跟你潘宜靖配,不爽都來啦!幹偵一卷第23頁中圖刑法第305條132/21張程昱我就是在這家賓館幹過潘宜靖跟人妻發生關係無套幹無套內射,人妻潘宜靖還幫我種草莓,吹吹吹。事後吃避孕藥。還沒見面脫光讓我看跟我視訊做愛自衛。(張貼潘宜靖照片、金龍大旅社相片)偵一卷第23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142/22張程昱我張程昱本人就是幹過人妻潘宜靖發生關係,好摸又好幹,幹真爽。(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25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152/22張程昱我就是跟潘宜靖人妻通姦一整年,通姦那裡錯讓人夫戴綠帽才是爽幹。有種去告阿幹你娘陳冠穎 臭淑辣 。偵一卷第25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162/22張程昱冷北張程昱本人嗆嘉義縣梅山人全部臭淑辣潘宜靖不離婚不理,冷北繼續PO承受不了,最好去自殺嘿,冷北搞到你死為止幹以為我好惹唷!冷北神經病跟我玩幹偵一卷第25頁右圖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172/22張程昱有幹過人妻看光光人妻全身才會知道不是偷情不然是什麼。偷情通姦那裡錯(張貼潘宜靖照片並以文字描述「潘宜靖36d潘宜靖做上面摸胸部摸真舒服,還幫我吹吹吹陰蒂粉色毛很多好摸又好幹」)偵一卷第27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182/22潘宜靖我潘宜靖愛欠人幹愛偷情偷客兄跟妓女沒兩樣(張貼潘宜靖與 黃俊杰 合照)偵一卷第29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192/22潘宜靖我潘宜靖愛讓客兄幹我爸潘添隆住○○市○○區○○里○○00號0000000000(張貼潘宜靖與黃俊杰合照及潘添隆臉書資訊)偵一卷第29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02/22潘宜靖我潘宜靖本人愛偷客兄偷情讓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29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12/22潘宜靖要加我潘宜靖人妻賴0000000000可以約無套幹0000-00D~34歲-154-42快加我賴哦,來我家找我也可以嘉義縣○○鄉○○村○○街000巷00號,我潘宜靖愛脫光光讓客兄看跟幹,因為我結婚很多年不會生小孩,生不出來,所以可以內射跟無套哦。(張貼潘宜靖內衣照及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31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2不詳潘宜靖這就是我的親生小孩跟我的客兄張程昱所生因為我讓張程昱無套幹無套內射。(張貼潘宜靖與黃俊杰合照)偵一卷第31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32/23陳冠穎住在梅山鄉潘宜靖人妻跟我張程昱發生關係幹過事實一輩子變不了,幹人妻摸人妻看光光人妻身體變不了永遠不會變。幹真爽摸真爽,無套內射事後吃避孕藥。反正全身被我看光光,還沒見面脫光光跟我電話視訊做愛。見面主動吻我,真搶實彈。爽,幫我種草莓哈哈哈背叛自己老公,跟我偷情叫我老公哈哈,讓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烏龜,龜兒子。(張貼陳冠穎照片及陳冠穎臉書資訊)偵一卷第33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42/24張程昱潘宜靖人妻賴跟臉書偷偷跟我偷情一整年,隱瞞自己老公陳冠穎,兩個妹妹。你們真好騙陳冠穎真好騙。(張貼潘宜靖LINE、臉書資訊)偵一卷第35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52/24張程昱我潘宜靖人妻就是愛偷情偷客兄偷客兄讓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戴綠帽,烏龜,龜兒子,龜兒子,我潘宜靖被張程昱無套幹,無套內射,事後吃避孕藥,因為我懷孕很難,人人都可以來幹我,可以無套哦。(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37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62/24張程昱我潘宜靖人妻就是愛偷情偷客兄偷客兄讓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戴綠帽,烏龜,龜兒子,龜兒子,我潘宜靖被張程昱無套幹,無套內射,事後吃避孕藥,因為我懷孕很難,人人都可以來幹我,可以無套哦。(張貼潘宜靖照片及潘宜靖與黃俊杰合照)偵一卷第37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72/24張程昱我潘宜靖人妻就是愛偷情偷客兄偷客兄讓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戴綠帽,烏龜,龜兒子,龜兒子,我潘宜靖被張程昱無套幹,無套內射,事後吃避孕藥,因為我懷孕很難,人人都可以來幹我,可以無套哦。(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39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82/24張程昱我潘宜靖人妻就是愛偷情偷客兄偷客兄讓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戴綠帽,烏龜,龜兒子,龜兒子,我潘宜靖被張程昱無套幹,無套內射,事後吃避孕藥,因為我懷孕很難,人人都可以來幹我,可以無套哦。(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39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292/24張程昱我潘宜靖人妻就是愛偷情偷客兄偷客兄讓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戴綠帽,烏龜,龜兒子,龜兒子,我潘宜靖被張程昱無套幹,無套內射,事後吃避孕藥,因為我懷孕很難,人人都可以來幹我,可以無套哦。(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39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303/13潘沅琪我是潘宜靖人妻陳冠穎老婆,因為我偷客兄,當酒店,妓女我很淫蕩,淫亂,我北港香爐眾人幹,眾人插。嘉義縣○○鄉○○村○○街000巷00號~台南市○○區○○里○○00號,要幹我不用錢,我破麻才會偷客兄,0000000000(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41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313/15張程昱潘沅琪,跟潘宜靖姐妹花愛偷情偷客兄當酒店妓女,潘沅琪妹妹也一樣唷!幹有種肉搜我啊冷北都在基隆啦!幹(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43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323/15張程昱我老婆潘宜靖得了武漢肺炎到處亂走住嘉義縣○○鄉○○村○○街000巷00號,台南市○○區○○里○○00號。0000000000當酒店妓女(張貼潘宜靖照片及潘宜靖與黃俊杰合照)偵一卷第45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333/16張程昱潘宜靖全身上下被我看光光過了。 黃德愷 不爽唷咬我啊有種打來啦幹0000000000冷北等你幹過看光摸過甜過才知道好幹幹真爽(張貼潘宜靖內衣照、潘宜靖照片、潘宜靖之加註文字照)偵一卷第45頁左圖、偵一卷第47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343/16張程昱我張程昱就是幹過人妻潘宜靖啦北港香爐眾人幹。嘉義縣○○鄉○○村○○街000巷00號,台南市○○區○○里○○00號(張貼潘宜靖照片及潘宜靖與黃俊杰合照)偵一卷第45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353/16張程昱潘宜靖人妻在陳冠穎自己老公背後跟客兄去賓館做愛完後合照讓客兄無套幹跟內射,永遠變不了,偷情偷情就是偷情。背叛自己婚姻要付出代價,不離婚代價,怪不得任何人。有種肉搜我啊,我就是在這家後龍金龍賓館幹過人妻潘宜靖2018年6月6號下午3:30無套幹無套做愛,房間號205登記名潘宜靖。(張貼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金龍大旅社相片)偵一卷第47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363/16張程昱潘宜靖欠人幹內衣照大放送要得自己拿電話0000000000(張貼潘宜靖照片及內衣照)偵一卷第47頁中圖刑法第309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373/16張程昱幹過看光光才知道乳頭顏色,才知道毛很多,才知道胸部36D才知道私處旁有顆痣。哈哈哈哈哈這就是潘宜靖人妻。(張貼潘宜靖照片及潘宜靖加註誹謗字樣照)偵一卷第49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383/16張程昱黃德愷你是潘宜靖的誰幹冷北欠你駡的唷!我會繼續毀了潘宜靖這給了我不離婚人妻。冷北什麼都沒還怕三小唷!命一條看要怎樣都來啦!等你(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49頁中圖刑法第30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393/16張程昱潘宜靖人妻跟我無套做愛讓我內射射進去生小孩了。真實真事(張貼黃俊杰照及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49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03/16張程昱潘宜靖人妻免費幹不用錢,因為愛偷客兄偷情。而且還可以無套做喔內射(張貼潘宜靖LINE資訊)偵一卷第51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13/16張程昱潘宜靖人妻愛到處讓人幹到處脫光光讓人看不要臉破麻一個被我無套幹過了小心得病。(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51頁中、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23/16張程昱幹有種都來啦!繼續毀滅潘宜靖偵一卷第53頁中圖刑法第30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33/19張程昱潘宜靖在梅山鄉很出名大家都知道偷客兄(張貼 施淵元 LINE貼文串,內有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潘宜靖與陳冠穎合照)偵一卷第53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43/19張程昱潘宜靖人妻被我幹過變不了,全身被我看光光摸透全身甜,吸還無套讓我幹,潘宜靖北港香爐眾人幹。我就是在後龍金龍賓館幹過人妻潘宜靖幹真爽摸真爽。(張貼潘宜靖照片、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金龍大旅社相片)偵一卷第55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53/21張程昱潘宜靖真的得了武漢肺炎麻煩住嘉義縣台南市請大家肉搜潘宜靖地址台南市○○區○○里○○00號,嘉義縣○○鄉○○村○○街000巷00號電話0000000000(張貼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55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463/21張程昱我在這在說一次潘宜靖人妻被我張程昱全身看光光幹過了,無套懷孕生小孩。(張貼潘宜靖與黃俊杰之合照)偵一卷第55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73/23張程昱我在公開說一次我張程昱就是在這家後龍金龍賓館幹過人妻潘宜靖,無套做愛內射,全身看光光,無套做愛射進去。房間號205登記名潘宜靖。(張貼潘宜靖照片及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潘宜靖與黃俊杰合照、金龍大旅社相片)偵一卷第57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83/23張程昱我張程昱是潘宜靖客兄陳冠穎被自己老婆潘宜靖戴綠帽,烏龜,龜兒子幹(張貼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潘宜靖與陳冠穎合照)偵一卷第57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93/23張程昱潘宜靖偷客兄證據賓館合照無誤做愛完合照(張貼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偵一卷第57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50不詳張程昱潘宜靖,潘沅琪,爸爸潘添隆哈哈潘宜靖偷客兄偷客兄被我幹過幹好爽摸好爽全身看光光無套幹潘宜靖(張貼潘添隆臉書資訊、潘宜靖與黃俊杰合照、潘宜靖照片)偵一卷第59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513/27張程昱這是潘宜靖生的雜種潘宜靖人妻跟我在賓館讓我無套幹內射,會是陳冠穎小孩喔!哈(張貼黃俊杰照片及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金龍大旅社相片)偵一卷第61頁左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523/27張程昱陳冠穎臭淑辣自己老婆潘宜靖被我張程昱無套幹跟內射跟我偷情不敢對我怎樣啦!沒種臭淑辣陳冠穎我就是在賓館幹你老婆潘宜靖全身看光光你老婆潘宜靖啦!爽讚,有種來基隆冷北等你啦!幹(張貼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黃俊杰照片、陳冠穎照片)偵一卷第61頁中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533/27張程昱住在梅山鄉潘宜靖人妻跟我張程昱發生關係幹過事實一輩子變不了,幹人妻摸人妻看光光人妻身體變不了永遠不會變。幹真爽摸真爽,無套內射事後吃避孕藥。反正全身被我看光光,還沒見面脫光光跟我電話視訊做愛。見面主動吻我,真搶實彈。爽,幫我種草莓哈哈哈背叛自己老公,跟我偷情叫我老公哈哈,讓自己老公陳冠穎戴綠帽烏龜,龜兒子。(張貼陳冠穎照片、黃俊杰照片、潘宜靖與張程昱合照、潘宜靖與陳冠穎合照)偵一卷第61頁右圖刑法第310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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