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尼克公關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水德 被告丁○○
乙○○丙○○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12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鍾素鳳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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