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682號
原 告 郭信義
被 告 蘇亭潔
被 告 蘇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乙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