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96號聲請人 蘇大誠 相對人 賴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賴玉雲之戶籍雖設於嘉義縣六腳鄉,惟其108年3月20日因顱內出血而至中國醫藥大學住院治療,108年4月30日出院,現住在台中市西屯區之康福護理機構迄今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在卷,有聲請人之家事聲請狀、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卷可稽。準此,相對人雖設籍嘉義縣轄區,惟實際居住於台中市西屯區之康福護理機構,依前揭規定,自宜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亦便利當地法院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茲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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