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七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