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60號上訴人 陳彩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振華 間因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向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06,000元,經被上訴人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2項之規定,以上訴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督促程序費用並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核上訴人前開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外,尚餘8,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黃豐澤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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