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珏彥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95年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二、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3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及有無繫屬中之強制執行事件(如薪資單表列、轉帳證明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等)。
三、請列表「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金額,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膳食、租賃契約、水電費、交通(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五、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
七、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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