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2號債權人 黃玄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姜秀鳳 、 邱勇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求,如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㈢釋明債務人等二人住居所位於臺中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