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蔡固龍 被告 李恭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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