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雯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