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52號上訴人 楊麗君
簡嘉政 簡義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孔小璐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萬5071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
㈠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下稱系爭3號2
樓房屋)面積為104.4平方公尺(建物面積91.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2.9平方公尺=104.4平方公尺)。
㈡依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3號2樓房屋於
原告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面積之房地平均交易單價每坪約54萬2,000元,復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房屋估算交易價額應為513萬5071元(104.4平方公尺×0.3025×54萬2000元×0.3=513萬50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第一審判決主文另應給付被上訴人1萬7821元係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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