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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