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李建皇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之起訴狀僅記載 周美華李宏才 之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正確當事人之起訴狀及提出按被告人數之繕本(影本)到院。
二、原告應提出李宏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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