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游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村田 被告融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正謙 被告慶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37,480元【計算方式:0000000+(18000265.54)+919100+(18000276.47)=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