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 王龍欣 原告與被告福倫聯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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