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76號
聲請人 莊元瑞
相對人 胡正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假處分乃為防止債務人就其應為給付之特定物為處分,致債權人於將來無法滿足請求標的物之給付,而採取之保全措施。是依假處分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標的須非金錢之給付,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所有房屋漏水,而訴請相對人修繕房屋至不漏水狀態及給付修繕費、住宿費,現由本院審理中(113年度士司補字第360號),而聲請相對人不得就其所有之漏水房屋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然聲請人請求並非上開相對人所有漏水房屋之給付,其聲請防止相對人就其所有之漏水房屋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二者關聯性甚低,欠缺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性,故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