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漢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4年度緩字第32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漢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1674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7月20日確定,嗣於105年7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第40條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案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40條規定。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4年7月20日確定,嗣於105年7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足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他卷第38頁反面至39頁),復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責付業者保管表附卷可憑(見他卷第8頁至第14頁、第41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制首烏粉│2罐│├──┼───────────┼────┤│2│加味四物飲│70包│├──┼───────────┼────┤│3│加味生化飲│42包│├──┼───────────┼────┤│4│ 杜仲 飲│10袋│├──┼───────────┼────┤│5│不知名粉劑│55罐│├──┼───────────┼────┤│6│補腎丸│2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