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4號,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8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因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收受判決後,於97年5月21日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言原判決量刑過重等語,並未表明所言「量刑過重」之具體理由,與未敘述上訴理由無異,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有裁定書在卷可稽,該裁定書於97年8月2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並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