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56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被告 羅美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