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原名: 高惠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4日上午10時44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簡易貸款申請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理賠申
請書、客戶帳務查詢作業、債權移轉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