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債權人 阮顏彩鳳 代理人 阮語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曉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表明請求聲明為何(含請求金額,如欲請求利息,則利息
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㈢表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併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㈣提出「民事委任狀」正本。
㈤表明債務人之住所,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併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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