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3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3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3735號聲請人宏達鐘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相對人簽發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
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
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等號之本票30紙,均未屆到期日,聲請人尚無請求權,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榮容┌─────────────────────────────────────────────────────────┐│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5年度票字第2373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4年10月14日│5,000元│95年8月10日│95年8月10日│TH0000000│├─┼───────────┼───────────┼───────────┼───────────┼───────┤│2│94年10月14日│5,000元│95年9月10日│95年9月10日│TH0000000│├─┼───────────┼───────────┼───────────┼───────────┼───────┤│3│94年10月14日│10,000元│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TH0000000│├─┼───────────┼───────────┼───────────┼───────────┼───────┤│4│94年10月14日│10,000元│95年11月10日│95年11月10日│TH0000000│├─┼───────────┼───────────┼───────────┼───────────┼───────┤│5│94年10月14日│10,000元│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10日│TH0000000│├─┼───────────┼───────────┼───────────┼───────────┼───────┤│6│94年10月14日│10,000元│96年1月10日│96年1月10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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