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宏智(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死者楊宏智因倒臥於他人住處外路旁,經屋主通知救護車送醫急救,於送醫時,死者女友自其外褲口袋內發現1包白色粉末供警查扣,嗣楊宏智仍於110年9月23日不治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認死亡原因為因泌尿道感染、施用鴉片類毒品,經心肺復甦後住院5日,後因敗血性休克併急性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為自然死,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又上開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196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314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