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9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介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975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8日上午10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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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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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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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11月30日│205,800元│HAA0000000│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臨海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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