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告 簡萱
劉冠余 被告 黃國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09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就被告所受分配編號5第1順位抵押權利息新臺幣(下同)1,075萬7,699元部分應予剔除。而原告為上開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系爭分配表如予更正,原告因此減少所負其餘債務,即為其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5萬7,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688元。
二、被告黃國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