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858號債權人 瞿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文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支票3張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呂文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