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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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賴頤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欽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於聲請狀載明遲延期間利息按年息14%計算,則自104年9月1日起利息按15%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何欽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