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21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32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國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4691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美香書記官鄭筑尹通譯陳紀含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宋國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宋國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7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43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4年3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4年3月22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5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5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第1罪);復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17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2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3罪)、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4罪),第1至3罪經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第4罪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惟第1至3罪嗣再與後述第6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另因施用毒品、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審簡字第43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第5罪)、以99年度簡字第202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第6罪)、以100年度簡字第19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7罪)、以100年度簡字第49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8罪),第5罪與第7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第6罪與上開第1至3罪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6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第8罪接續執行,於101年9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絕毒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均不得擅自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9月1日下午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2年9月3日10時30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檢驗尿液許可書,對其強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鄭筑尹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筑尹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