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告面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霞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

被告友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114年2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3,212元及如附表所示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38,377元(計算式:本金813,212元+違約金25,166元=838,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魏浚庭

附表:

編號

種類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違約金

81,725

113/5/15

114/2/10

5%

3,045.10

2

違約金

414,296

113/5/23

114/2/10

5%

14,982.76

3

違約金

73,263

113/7/5

114/2/10

5%

2,217.96

4

違約金

81,520

113/8/10

114/2/10

5%

2,065.92

5

違約金

70,999

113/9/5

114/2/10

5%

1,546.42

6

違約金

45,403

113/10/13

114/2/10

5%

752.57

7

違約金

46,007

113/11/15

114/2/10

5%

554.60

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2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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