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告面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霞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
被告友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114年2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3,212元及如附表所示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38,377元(計算式:本金813,212元+違約金25,166元=838,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魏浚庭
附表:
編號
種類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違約金
81,725
113/5/15
114/2/10
5%
3,045.10
2
違約金
414,296
113/5/23
114/2/10
5%
14,982.76
3
違約金
73,263
113/7/5
114/2/10
5%
2,217.96
4
違約金
81,520
113/8/10
114/2/10
5%
2,065.92
5
違約金
70,999
113/9/5
114/2/10
5%
1,546.42
6
違約金
45,403
113/10/13
114/2/10
5%
752.57
7
違約金
46,007
113/11/15
114/2/10
5%
554.60
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2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