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稚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樹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