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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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 曾秀霞 被告 黃柏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3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彰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八德市○○路○○號2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改以其他強制處分云云。
二、查被告黃柏彰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
103年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比例原則等情,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倘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又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併諭知被告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八德市○○路○○號2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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