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14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務人 熊守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
(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熊守宇於94年12月11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正,借款利息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以累計未還利息,依百分之20固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另上述為商業習慣並無複利行為,聲請人對債務人係「有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債權迄未受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