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啓明 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2│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年│││8月起,並補登至最新)。│├──┼─────────────────────────────┤│3│聲請人名下如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4│有關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存實際債權額為不明,其是否現存有實際債權?│││如有請一併具狀更正陳報法院。│├──┼─────────────────────────────┤││聲請人與配偶、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5│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6│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